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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农商行2支行共罚200万 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2-08-24 1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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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80号)显示,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日公布的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83号显示,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水磨沟区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水磨沟区支行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外,相关责任人被罚。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6号显示,彭文涛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彭文涛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7号显示,赵惠萍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赵惠萍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8号显示,任磊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对该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任磊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9号显示,张峰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对该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张峰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81号显示,李建杰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对该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李建杰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显示,卢仁星担任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水磨沟区支行行长期间,对该支行信贷管理未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新疆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卢仁星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相关法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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